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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化产业协会章程
华体(中国):2012/6/5
河北省文化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河北省文化产业协会。本协会的英文名称为:Hebei Cultural Industries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HEBC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省文化产业工作者和文化企业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在省委和省政府领导下联系全省文化产业工作者和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纽带、桥梁。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文化产业政策,研究、探讨文化经济及其产业发展规律,为会员和文化企业之间的交流、协作提供帮助和服务,以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为全省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本章程和自身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行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的领导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基本业务范围如下: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宣传、介绍河北省文化产业成就,总结、交流文化产业管理经验,推动开展文化产业活动。
(二)开展文化产业的理论探讨与应用研究,组织文化产业调查研究活动,为党委、政府发展文化产业提供决策依据。
(三)承担党政部门、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文化产业的研究课题,为企业、基层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汇集国内外有关文化产业的研究成果,编辑企业文化产业的资料、图书,提供信息服务。
(四)组织省内外、国内外文化产业管理经验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文化产业展览和文化项目推介等大型文化活动;组织和协助企业举办有关文化产业的培训、讲座、研讨、观摩、考察或其他服务活动。
(五)组织企业界与新闻、文化、艺术等社会各界交流和联谊活动。
(六)在省委和省政府领导下,反映行业意愿,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按照政策规定,开展多种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制。个人会员由省内以个人身份参加协会的文化界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文化经营个体者等组成。团体会员由省内以团体身份参加协会的国有、私营、合资、股份制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文化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机构)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并交纳会费;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独立民事地位的中国公民或具有法人资格、合法身份的团体(或相关机构);
  (四)团体会员必须是经审查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有一定规模或影响、经营管理规范的文化企业、事业单位或机构。团体会员资格的行使,由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行使;
  (五)本省驻外的文化企业或外省(市)驻本省的文化企业,自愿申请并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派代表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加入本协会的单位,须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统一制定的会员申请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方可入会;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综合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协会申请帮助,本协会努力提供有效服务;
  (四)对本协会发起单位团体会员,本协会提供优先服务权;
  (五)受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省内外有关活动和会议;
  (六)受协会委托,承办协会年会及有关文化和经营活动;
  (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依照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享有与个人会员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务,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高于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审查并经河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以上人选由会长办公会研究推荐,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推举。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助会长抓全面工作。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专项研究组织。本协会下属的各委员会为常设组织,在本会有关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专项研究组织的活动由本会直接领导,在专项研究任务完成后自动终止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和专业委员会交纳的管理费;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向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可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分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和河北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审查同意,报河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和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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