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所在位置: 华体网页版,华体(中国) >> 政策法规
河北省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华体网页版,华体(中国):2011/3/27
近日,为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河北省文化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河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为河北省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使该省非遗保护工作进一步向法制化、规范化迈进。
河北历史文化悠久,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为了对非遗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实施有效的整体性保护,河北省文化厅于2009年6月命名了井陉太行民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11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该《办法》规定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命名须经申报、审核、评审、审批等程序,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对经费保障、监督管理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评审、考察论证、监督管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并将保护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保护工作给予捐助。
另外,该《办法》还规定,在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须经过科学论证,防止因过度开发而对其整体性造成损害。对在保护区内出现破坏人文生态环境或致使非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也规定了相应的问责或处罚办法。
链接:
河北省首批11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名单
井陉县太行民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永年广府古城及临洺关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安新白洋淀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邯郸市峰峰矿区磁州窑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蔚县蔚州古城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廊坊市安次区民间音乐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吴桥县杂技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正定古城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魏县漳南传统棉纺织技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大名县大名府故城和明城周边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曲阳县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